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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游士珺許泰誠劉方慈

聲明人
廖祐辰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祐辰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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