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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72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段景榕汪梅芬宋松璟黃紹紘何俏美

抗告人
黃開龍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開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胡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72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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