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林裕勝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裕勝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01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49、1650、3170號,下稱本案)審理中。另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493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保障聲請人之應訴利益,聲請將本案移送彰化地院合併審判等語。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關於移轉管轄,以同法第10條所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至於同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之規定。(第2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係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上述二案有合併審判之必要,得另向臺東地院或彰化地院陳明,作為是否合併審判之參考,併此敘明。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