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724號
- 抗告人
- 黃開龍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開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抗字第724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開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