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4號
- 聲明人
- 陳姵君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姵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54號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姵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