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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三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洪文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

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三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