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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洪文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

第二一三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相牽連) 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九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