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五號

公務員廢弛職務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五號

再抗告人
陳聖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公務員廢弛職務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裁定(八十七年

度上易字第二四一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不服第一審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第二審法院裁定,不在上開條項各款規定得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本院四十一年台抗字第二七號判例)。本件再抗告人陳聖仲自訴被告甲○○公務員廢弛職務等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四號),案經再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復經原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上開說明,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即抗告法院)之裁定,自不得再行抗告,其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該項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縱令原審書記官在裁定正本上記載得為抗告字樣,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院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一三七號判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五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務員廢弛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