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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八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陳宗鎮石木欽吳火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八號於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