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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第一審判決正本,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十八日(原判決誤載為二十日)始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正本,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逾法定上訴期間,原判決認定之日期有誤云云。然查,上訴人係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正本,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外,並經原審法院向台灣花蓮看守所查證無訛,有該所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花所國總字第一二四四號函及其檢送之「簽收送達文件記錄」影本附卷可憑。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羈押於第一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年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上訴意旨謂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始收受第一審判決正本,上訴未逾期云云,自非有據。至於第一審法院在上訴狀誤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收文,原判決亦將上訴日期誤載為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然與上訴人之上訴逾期不影響。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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