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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

業務侵占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陳宗鎮石木欽吳火川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該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甲○○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於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