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 ○○○○
- 訴訟代理人
- 施 吉 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更㈢字第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五龍山鳳山寺因被上訴人乙○○背信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