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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 ○○○○
訴訟代理人
施 吉 安律師
被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更㈢字第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五龍山鳳山寺因被上訴人乙○○背信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