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 抗告人
- 甲○○
乙○○
右抗告人等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之羈
押處分(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始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自明,又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所為關於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抗告人甲○○、乙○○之抗告意旨均係對原審法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有所不服,而受命法官所簽發之押票,並非法院之裁定,依法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乃抗告人等竟對之提起抗告,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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