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

瀆職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詩文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自訴甲○○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三二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法院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乙○○因自訴被告甲○○瀆職案件,對於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程序上之裁定,抗告人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仍得依法另行聲請再審,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於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