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雄銘羅一宇池啟明石木欽王憲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連祈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大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駕駛車號00-○○○號營業大貨車,沿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由土城往三峽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途經該路四段與中興街口時,適逢天雨及道路施工,本應注意其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該修理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四十公里之速度行駛,致撞及適自其右側中興街騎乘○○○-○○○號重機車欲穿越中央路,亦疏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闖越紅燈之林伯懋,使林某人車倒地,頭部挫裂傷、血腫、顱內出血,於同日下午三時送醫途中死亡等情。因認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人於第一次上訴本院之上訴理由狀稱依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之行車速度為四十公里,但依交通部訂頒之「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所載,時速四十公里之煞車距離至少需八‧八公尺,而反應距離則為八‧三二公尺,合計為一七‧一二公尺。原判決理由欄內亦說明上訴人已衝撞死者機車,並往前推進七公尺多,上訴人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作煞停之準備甚明。如與被害人相撞後僅推進七公尺多即停止,上訴人之行車速度約僅二十五公里而已等語(見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二號卷第六、七、十二頁)。所辯如果可採取,上訴人於肇事地點之行車速度與原判決認定即有不同,且在限速四十公里之路段,行經交岔路口,如已減速至二十五公里之時速行駛,是否仍有應注意而不注意之情節,即有研究之餘地。實情是否如此?原判決並未敘明其理由,難認適法。㈡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害人疏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闖越紅燈,與上訴人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而肇事。如上訴人已遵守交通規則在其車道為正常之行駛,仍難免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否應令負過失責任,即值研酌。本院前次判決發回意旨即已指明應審酌上訴人之行為是否有信賴原則之適用。原判決仍未注意及此,自有未當。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上訴人為連邦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大貨車司機,亦據上訴人於原審調查時陳明,原判決卻記載為連祈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大貨車司機,案經發回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王 憲 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