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 聲明人
- 甲○○
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高源平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二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高源平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高源平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二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高源平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