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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二月二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五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該項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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