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
- 再抗告人
- 甲○○
右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駁回其
抗告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