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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三審

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聲請再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