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三審
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聲請再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
右聲請人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三審
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聲請再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謝讚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R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