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 聲明人
- 乙○○
上列聲明人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乙○○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T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上列聲明人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乙○○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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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