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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聲明人
乙○○

上列聲明人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乙○○因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