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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七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七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六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原審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請求勿定應執行刑而分別執行,與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之強制規定不合,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七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