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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八號

妨害風化等罪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莊登照黃一鑫林秀夫徐昌錦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八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犯意圖使人性交而強制買賣人口罪,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涉嫌販賣人口,業經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交保在案,嗣抗告人因另案於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入監服刑,乃原法院竟於抗告人另案執行屆滿後,予以羈押,未考慮有無羈押之必要,實妨害抗告人之權益云云。惟查,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故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裁定書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本件原法院審酌卷內訴訟資料及訴訟進行情形,以抗告人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又抗告人因犯意圖使人性交而強制買賣人口等罪,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案,雖該審級之審判程序已經終結,惟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原審延長羈押之理由雖嫌簡略,但其已敘明本件抗告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足認其已審酌本案之審判程序尚未全部完成,且尚未確定,亦屬犯嫌重大,有保全抗告人將來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又羈押性質上為法院就繫屬之案件,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相關規定之精神及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於該案件在不同審級訴訟程序中訴訟指揮權之行使,不同審級之法院各具有其程序之獨立性。從而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於送交之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除第三審法院,因屬法律審,並不重為事實之認定,故就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係經由第二審之卷證資料審查外,不受原(前)法院已否羈押之拘束。此時該法院所為被告應予羈押之裁定,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免於羈押之裁定,就該審級之法院而言,均屬新的羈押或新的免於羈押之裁定,並非承繼原(前)法院羈押或免於羈押之裁定。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所謂停止羈押,係指經法院裁定羈押之被告,嗣後經同一法院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而停止羈押而言,亦即上開法條之「再執行羈押」,以經同一法院裁定執行羈押後,又改命停止羈押為前提。因之,其自始未受羈押,而係由法院或檢察官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釋放,或前開由各審級法院就繫屬案件之被告所為新的羈押或新的免於羈押之裁定,均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再執行羈押」之問題。本件抗告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涉嫌販賣人口,縱經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交保在案,但原法院並不受第一審法院已否羈押之拘束,原法院所為抗告人應予羈押之裁定,就該審級之法院而言,乃屬新的羈押之裁定,並非承繼第一審法院羈押或免於羈押之裁定,亦非上開法條所謂之「再執行羈押」之問題。原法院因而依法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經核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八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等罪延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