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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六號

贓物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永茂吳昆仁蘇振堂蕭仰歸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六號),認為定應執行刑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有明文規定,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八號解釋在案。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字第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審裁定被告甲○○該案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固非無見,惟該案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前,而附表編號3、4、5、6、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後,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自不得與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罪定刑,且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亦應與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罪定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原審裁定顯係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依此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因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所規定之情形,而依同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部分之犯罪日期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部分在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合法無關,尚難執此謂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至檢察官倘應另行依法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則法院再為更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原有依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當然失其效力。本件被告甲○○先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至九十四年五月三日間,因犯寄藏贓物等罪案件,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等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六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嗣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減刑,並就其中附表編號4至9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依法予以減刑後,並以附表編號4至9之犯罪,均在各罪裁判確定前(在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前),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而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就上開六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檢察官僅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至9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未就被告所犯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因而未將該二罪與附表編號4至9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不合。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8、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編號1之確定日)前,上開三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至7之罪係在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之後,上開五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首開說明,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另行聲請原法院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原裁定是否合法妥適無涉,尚難執此謂原裁定違法。

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尚屬誤會,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六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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