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九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執行
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
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案號: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三八號),認為違法,提
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因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有最高法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八號裁定、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十二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三號判決等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之九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原確定裁定就附表編號3、4、5、7、8 之五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7、8所載,即共減五年十月。詎原確定裁定於與附表編號1、2、6、9 不得減刑之四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惟與原先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相較,僅減其有期徒刑三年,難謂與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最高法院上開裁定及判決意旨,原確定裁定應屬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條例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甲○○所犯原確定裁定所列之附表九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乃係因該附表所列之九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總計共三十四年二月,其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之總合,已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之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故僅得依該上限而為量定。嗣其中編號3、4、5、7、8 所列五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7、8 所載。揆諸上開說明,前開裁定就附表所列九罪所定之上開應執行刑,已經失效。原確定判決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 3、4、5、7、8所載五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其他編號1、2、6、9不得減刑之四罪所處之刑(減刑後九罪之有期徒刑,總計共二十八年四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其中罰金刑部分為單一,故無定執行刑之情形),核與首開說明,並無不合,且上開所量定之執行刑,既未較諸其於減刑前所定應執行刑更為不利,亦無悖於前述減刑條例之減刑目的,難謂於法有違。至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八號裁定、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三號判決意旨,與本案情節並不相侔。應認本件非常上訴,非有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v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行使偽造貨幣 │加重竊盜 │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分/褫奪公權)│ │ │ │ ││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87年8月9日至88年1 │87年4月初至88年1月│87年8月初 │87年8月4日至88年1 ││ │月22日 │29日 │ │月8日 │├───────┼─────────┼─────────┼─────────┼─────────┤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 │5447 號 │5447 號 │5447 號 │5447 號 │├──┬────┼─────────┼─────────┼─────────┼─────────┤│ │法 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審 ├────┼─────────┼─────────┼─────────┼─────────┤│ │判決日期│88年7月6日 │88年7月6日 │88年7月6日 │88年7月6日 │├──┼────┼─────────┼─────────┼─────────┼─────────┤│ │法 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案 號│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87年度訴字第501號 ││ ├────┼─────────┼─────────┼─────────┼─────────┤│ │判決確定│88年8月12日 │88年8月12日 │88年8月12日 │88年8月12日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212條 │刑法第216條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減 │不減 │4月 │5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 │└───────┴─────────┴─────────┴─────────┴─────────┘┌───────┬─────────┬─────────┬─────────┬─────────┐│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搶奪 │懲治盜匪條例 │普通強盜 │加重強盜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年 ││分/褫奪公權)│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87年4月1日 │85年8月下旬至86年1│87年6月20日 │88年1月7日 ││ │ │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88年度偵字第 │察署8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0年度偵字第 │察署90年度偵字第 ││ │1903號 │46號 │544號 │544號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後│案 號│88年度上訴字第3352│87年度上訴字第3065│91年度上訴字第1280│91年度上訴字第1280││事實│ │號 │號 │號 │號 ││審 ├────┼─────────┼─────────┼─────────┼─────────┤│ │判決日期│88年12月3日 │89年12月29日 │91年10月22日 │91年10月22日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88年度上訴字第3352│87年度上訴字第3065│93年度台上字第591 │93年度台上字第591 ││判決│ │號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89年1月6日 │90年5月4日 │93年2月23日 │93年2月23日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 │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第1款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6條 自首 │第6條 自首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7月 │不減 │2年 │2年6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 │└───────┴─────────┴─────────┴─────────┴─────────┘┌───────┬──────────┬─────────┬─────────┬─────────┐│編 號│ 9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 │ │ ││分/褫奪公權)│罰金新台幣15萬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87年10月底至88年1 │ │ │ ││ │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關年度及案號 │署90年度偵字第544號 │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案 號│91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 │ │ ││審 ├────┼──────────┼─────────┼─────────┼─────────┤│ │判決日期│91年10月22日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確定│案 號│93年度台上字第591號 │ │ │ ││判決├────┼──────────┼─────────┼─────────┼─────────┤│ │判決確定│93年2月23日 │ │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第7條第4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減 │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偵查(自訴)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