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六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選任辯護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陳國文宋明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六號

抗告人
張俊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駁回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張俊宏因不服原審駁回其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聲請,而提起抗告,亦即係對原審有關訴訟程序之處分(不准抗告人選任非律師之莊榮兆為其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而為,此核屬原審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但書所列得抗告之範疇。依前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原裁定末尾對此已予註明)。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國 文

法官 宋 明 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六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選任辯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