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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葉勝利

  • 當事人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湯國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洪嘉聰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瑞彥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湯國均 葉慧娟 邱羅火 白慶仁 徐正泰 葉文彥 張傳財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江建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九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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