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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葉勝利阮富枝劉靜嫻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
黃宥文
聲請人
黃雅蓉
聲請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梁書晴
聲請人
王金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上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第七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原法院就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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