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
- 聲請人
- 黃宥文
- 聲請人
- 黃雅蓉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梁書晴
- 聲請人
- 王金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上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第七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原法院就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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