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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