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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國禎李錦美黃國忠鄭純惠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Jebel Amma Amman 11180,Jordan

       Al-Souk Al-Kabir Real Estate building

       Block B,8th Floor, Fahad Al-Salem Street

       Safat 13018, Kuwait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陵雲(Ling Y. Wu)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