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
- 聲請人
-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涂建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春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勝琛律師
- 聲請人
- 蔡儀龍
- 訴訟代理人
- 余盈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淑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淑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