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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李錦美周舒雁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請人
新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美娟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