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
- 聲請人
- 新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美娟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美娟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