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1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周玫芳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71號

聲請人
鄒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承晧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96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曾在下級審法院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宋承晧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雖以伊現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再支出抗告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前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51 號裁定提起抗告時,已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原審法院卷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未釋明於強制執行進行中經濟狀況有重大變遷,確已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1,000 元,其聲請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