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8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89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10年5月2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