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 聲請人
-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智
- 聲請人
-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禎
- 聲請人
-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 共同代理人
- 顏南全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