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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鄭雅萍王金龍蕭胤瑮許秀芬王本源

  • 當事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聲 請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聲 請 人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共同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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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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