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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68號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高榮宏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補字第68號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六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6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