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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

一、台 徐榮彥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彭昭芬(主筆)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呂淑玲

被上訴人
徐榮彥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徐榮彥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徐榮彥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主筆)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徐榮彥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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