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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07號

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高榮宏邱景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國精
即被上訴人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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