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德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