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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聲請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靖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其債權人在臺中地院取得執行名義之附表,惟尚不足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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