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靖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其債權人在臺中地院取得執行名義之附表,惟尚不足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