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再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8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