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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07號

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高榮宏邱景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國精
即被上訴人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0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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