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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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