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益財
- 訴訟代理人
- 簡靖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即本院109年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事件各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即本院109年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事件各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