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敏輝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敏輝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