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專利權報酬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邱景芬林玉珮鄭純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敏輝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