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辛文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