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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請求行使歸入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金吾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陳靜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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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和興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行使歸入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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