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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抗字第3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黃明發吳麗惠

抗告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靖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3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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