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麗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萬丹鄉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萬丹鄉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